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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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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 16 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之範圍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
第 5 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勘定範圍。
範圍勘定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意見。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或縣(市)政府參酌意見內容,確定禁建、限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