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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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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第 16 條
受獎勵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獎勵,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已撥付之獎勵經費:
一、申請獎勵文件、請款資料或送本部審核或備查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執行情形與計畫書或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設置規劃報告所載內容不符。
三、對獎勵之運用成效不佳,未依獎勵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四、申請獎勵項目包含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准獎勵(補助)之相同類型項目。
五、違反前條第二款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六、其他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經本部通知限期履行而未履行。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
第 15 條
實質設置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日起五年內,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設備轉讓、拆除或遷移。
二、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獎勵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受獎勵者應依本部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相關推廣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