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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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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6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相關業務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風險分析結果,訂定適當管控措施。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
第 15 條
自來水事業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界定其納入本計畫之範圍並建立清冊,且定期確認其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