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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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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 16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六項第二款之疏濬清淤與應急工程之計畫書,應由各中央
執行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本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