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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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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 16 條
裝有盛水器之衛生設備,其溢水面與自來水出口之間隙,應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無法維持前項間隙時,應於手動控制閥之前端,裝置逆止閥。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
第 15 條
蓄水池、消防蓄水池或游泳池等之供水,應採跌水式;其進水管之出口,應高出溢水面一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五十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