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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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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第 16 條
經檢定合格在使用中之法定度量衡器,應接受檢查。
前項檢查之檢查公差、檢查方法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對於第一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度量衡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54 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