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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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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修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但申請人名稱,除經核准變更登記者外,不得更改。
輸入許可證內部分貨品已向海關報運輸入並經核銷者,其許可證內容,除有效日期得依前條規定申請延期外,不得申請更改。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15 條
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但經貿易署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