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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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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EN
第 16 條
商業遷移於原登記機關之管轄區域以外時,應向遷入區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址之登記。
1.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6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營業人欠稅未繳清前,其原組織之營業設備,由新組織承受或新組織份子 與原組織有家屬親戚關係者,新組織不得在原址申請設立登記,在未准許 登記前自不得有營業情形。
2.
裁判字號:
廢
57 年判字第 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9 日
要旨:
本件原告之夫許某設立聯成號商店,尚有欠稅未清,原告復在原址以聯成 行名義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被告官署以原聯成號負責人許某滯納稅款,在 未繳清前,對原告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暫不受理,尚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