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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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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第 16 條
申請人申報之預定批發價格低於實際批發價格或預定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高於實際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致使用報酬高於依第十二條規定給付之數額者,應補足之。
申請人經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後,如欲增加其被許可發行之數量者,應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請變更發行數量。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前項變更者,應公告並通知申請人、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 )
EN
第 12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
報酬=─────────────────────────────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