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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會員大會除第一次會議由發起人召集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本條例或章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章程變更應經表決權總數過半數之會員出席,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會員有平等之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出席數及同意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集管團體解散之決議,適用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社團得隨時以全體社員三分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