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十四條規定之審查結果函復公司,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另將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審查意見函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
公司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提出申請,其檢附之申請文件資料有所欠缺而可以補正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該申請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就其現有申請資料逕予審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查公司不符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應函送資格條件審查結果予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並副知公司。
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之公司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檢具相關事證,移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行確認,該機關如撤銷原審查結果,應副知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六十億元。
二、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百分之六。
三、當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下列比率:
(一)一百十二年度為百分之十二。
(二)自一百十三年度起為百分之十五。但一百十三年度得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審酌國際間施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調整為百分之十二,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本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四、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投資抵減者,應符合前項規定,且其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研究發展費用及營業收入淨額,以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當年度個體綜合損益表金額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效稅率,指公司當年度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包括簽署所得稅協定之他方締約國所減免之稅額而依該協定應准扣抵之應納稅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依本條例及其他法律規定投資抵減之實際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占其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之比率。
前項規定計算後之餘額及全年所得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時,暫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所載金額核算。
公司如有藉收入、成本、費用、損失、其他影響損益或稅額項目之調整,使有效稅率符合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調整相關損益科目及金額,核實計算有效稅率。
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公司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說明資料。
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公司當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影本。
三、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
四、申請適用第十條所定投資抵減者,公司當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投資計畫。
五、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公司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併同前項之申請,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下列事項,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就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屬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及符合第四條規定提供審查意見:
(一)公司之組織系統圖及研究人員名冊。
(二)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之完整進、領料紀錄。
(三)購買或使用專利權、專用技術、著作權、資料庫、軟體程式、系統之契約影本或證明文件影本。
(四)研究發展計畫、紀錄或報告。
(五)教育訓練項目明細表、參訓人員名冊及執行情形之相關文件。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二、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審查:
(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者:購買或使用之契約文件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委託或聘請之計畫及契約文件影本。
(三)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者:
1.足資證明其所分攤之研究發展支出符合本辦法有關前瞻創新研究發展規定之相關說明或文件。
2.載明各參與人之支出分攤方式、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方式之共同研究發展合約影本。
3.就各參與人分攤之支出與投入內容及研究發展成果歸屬約定顯著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
4.與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者,就其在國內並無適當共同研究發展對象之說明或文件。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出項目,公司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經核准者,於費用發生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之年度起適用。但未能於前開年度之申請期間提出且屬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規定之支出者,得於費用之攤折或分攤年限內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經核准者,其尚未攤折或分攤之支出自申請之申報年度起適用。
公司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項目有關之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當年度投資支出項目是否屬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逾期申請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一、自行由國內購置者(包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交貨證明文件影本或相關文件。
二、自行由國外進口者:
(一)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或相關文件。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者: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者:
(一)轉供自用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帳載紀錄、委託他人製造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公司當年度依前條及前項規定申請審查者,應併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