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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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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第 14 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收支營運表。
(二)現金流量表。
(三)淨值變動表。
(四)資產負債表。
(五)財產清冊。
(六)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