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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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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鄉鎮市調解條例
EN
第 16 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同居家屬時,經當事人聲請,應行迴避。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