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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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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仲裁法
EN
第 16 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
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仲裁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
EN
第 15 條
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