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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 EN
前條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相關活動事項。
二、獎助學金事項。
三、社會福利事項。
四、文化活動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事項。
六、公益活動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定之用途。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每年得依回饋金用途檢具申請書,向發射場域管理單位申請回饋。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每年評估回饋金經費額度上限。
發射場域管理單位應設置回饋金審議小組辦理經費額度審議等事宜。
前項審議小組之召集、組成及審議等事項,由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另定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發射場域所在及發射實施範圍之鄉(鎮、市、區)公所收受回饋金,應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