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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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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16 條
辦理抽籤作業,應同時抽出與中籤者相同數量之備取者及其順序。
配售土地單元經中籤者放棄後,由備取者依其順序遞補之,並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備取者逾期未全額繳清地價款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並依前述方式通知後順序者遞補。
同時有多數中籤者放棄者,由依序遞補之備取者抽籤決定其獲配售之土地單元。其抽籤作業依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第 12 條
社區用地配售之抽籤作業,由管理局負責辦理。
管理局應將各順序之抽籤日期、時間及地點公告,並通知具有各該次抽籤資格者參加抽籤。
第 13 條
得參加該次抽籤者死亡時,應由繼承人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系統表、推派代表同意書、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參加抽籤。
全體共有或公同共有人未能推派代表人時,由管理局指定人員代為抽籤。
第 14 條
抽籤作業完成後,中籤者所獲配售土地單元即為確定,由管理局公告並通知之。
中籤者得於管理局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共同向管理局申請互換獲配售土地單元,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提出互換申請後,不得撤回。
第 15 條
管理局應於前條互換期限屆滿後七日內,公告配售土地單元之最終結果,並以書面通知獲配售土地單元者在管理局所定之期限內繳清地價款。
獲配售土地單元者,應於管理局所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屆期未全額繳清,經管理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其獲配售土地單元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