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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原料、物料、半製品,包括使用於生產之器具、用品。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免徵進口稅捐之燃料,以專供保稅範圍內園區事業直接生產用者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進口供貿易用成品之園區事業,指辦妥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登記者。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包括下列各款情形:
一、園區事業與其他園區事業、國外客戶、國內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保稅工廠間之交易。
二、售與外銷廠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者。
三、售與自由港區事業貨物以供營運者。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輸往課稅區時,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園區事業以產品或勞務外銷者,其營業稅稅率為零,並免徵貨物稅。但其以產品、廢品或下腳輸往課稅區時,除國內課稅區尚未能產製之產品,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外,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其在課稅區提供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因特殊原因,確需暫存於課稅區時,應經管理局核准,並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提供相當擔保後為之;其保稅貨品應於海關所定期限內運回。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免徵稅捐之進口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無需辦理免徵、擔保、記帳及繳納保證金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