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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N
教職員曾依法令領取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者,其再任教職員時,不得繳回原已領取之退離給與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依本條例重行退休、資遣或辦理撫卹時,不再核發該段年資之退撫給與。
前項教職員所具由政府編列預算或退撫基金支付退離給與或發還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或離職儲金本息之下列年資,應與依本條例重行退休或資遣之年資合併計算;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前條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所定給與上限:
一、教職員年資。
二、公務人員年資。
三、政務人員年資。
四、公營事業人員年資。
五、民選首長年資。
六、退撫新制實施後轉任之軍職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年資。
前二項教職員重行退休或資遣時,其再任職年資之給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退離給與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核發給與。資遣者,亦同。
二、再任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其退休金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並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時,應分別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 EN
退休教職員之退休金分下列三種:
一、一次退休金。
二、月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計算之。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前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二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五給與;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一千二百分之五;滿十五年後,每增一年給與百分之一;最高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師及校長符合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前項第一款規定增給退休金基數,最高總數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