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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前條申請認定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
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簽訂約定事項者,由本部發給訓練機構證書。
前項訓練機構證書有效期間為四年。期限屆滿有展延之必要者,應於屆滿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申請展延,並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經本部審查通過,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必要時得縮短之。
前項申請展延應審查之項目、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二。
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查,應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審議小組出席委員審查結果之平均分數達七十五分。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及繳交新臺幣三千元審查費,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檢具章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機構或學校者,應檢具山域嚮導課程大綱。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本部為審查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申請、第十九條及前條之廢止,得組成審議小組。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