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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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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16 條
課後照顧班及中心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為處分。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所報資料錯誤不實,應列為行政缺失,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作為各類補助款核發之參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05-2 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 10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