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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補習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前項查核人員與第六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補習班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