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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調查發現行為人於不同學校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之虞,應就行為人發生疑似行為之時間、樣態等,通知其現職及曾服務之學校配合進行事件普查,被通知學校不得拒絕。
調查發現同一行為人對不同被害人有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時,得併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