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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調查完成後,應製作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其設有調查小組者應依下列規定提送審議,審議時,調查小組得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小組提送認定委員會。
二、學校:提送性平會或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與相關人員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27 日 )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教師(以下簡稱附幼教師)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與幼照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其違法情節輕微或違法事實單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得直接派員調查,無須組成調查小組。
四、前三款以外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審查小組就疑似有前項違法事件,認事實明確時,得不組成調查小組或派員調查,而逕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請認定委員會依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作成決議。
附幼教師疑似有違法事件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調查或認定事實:
一、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由學校依確定判決確認事實。
二、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款或第七款,及第十三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由學校依法院判決或相關機關之裁罰處分確認事實。
三、涉及前二款以外之違法事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調查事實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涉及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違法事件:提請認定委員會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作成決議。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性平會,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八款或第九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涉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一款或第十三條第五款且為前三款以外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知學校提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審查小組就疑似有第一項第三款違法事件,認違法情節輕微、違法事實單純或明確者,得不組成調查小組。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形,性平會或校事會議認審查小組之事實調查已臻明確者,得將其納入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