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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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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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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6 條
本標準除第三條及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
第 3 條
學校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規定,訂定課程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備查。
專任教師、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以下簡稱教師)全學期全部節數,依前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均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教學節數一節,採計為其每週教學節數一節。
教師全學期部分節數,依第一項課程計畫所定跨領域或跨科目之課程採協同教學方式者,依實際教學節數,支給鐘點費。
第 4 條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充實、增廣或補強性教學課程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比照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教師依課程計畫所定彈性學習時間,擔任學生自主學習授課或指導,或擔任選手培訓或學校特色活動指導者,依實際指導節數,支給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