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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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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 16 條
學生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申請轉學者,應經原學校審查通過後,發給轉學證明書。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
第 14 條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