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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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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EN
第 16 條
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大陸地區股價指數及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8 條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票或其組合、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臺灣存託憑證。
二、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之指數。
三、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並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外國證券或指數。
四、其他經本會核准之連結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