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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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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必要時,得命令保護機構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決議,或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業務、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39 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發行人所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時,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發行人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外,並得依本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