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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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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於外籍移工註冊及辦理匯兌交易時揭示下列重要資訊:
一、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名稱及聯絡資訊。
二、營業許可證之許可字號及有效期限。
三、兌換匯率及所參考之銀行牌告匯率。
四、依第十三條規定委託開立信託專戶或提供十足履約保證之金融機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應揭示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13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外籍移工之匯兌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十足之履約保證。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銀行業開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新臺幣及外匯存款專戶,新臺幣存款專戶之資金來源僅限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所收受之匯兌款項,外匯存款專戶資金來源則僅限新臺幣專戶資金結購外匯存入。
電子支付機構兼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