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前條公司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營業項目。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公司所在地。
五、公告方法。
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
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
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設立,發起人應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設立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系統設備概況、網路架構、帳務清算作業方式、預定收取資費標準、內部組織分工、人員召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三年營運量與財務預測及系統備援計畫)等。
三、發起人會議紀錄。
四、發起人無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之資格證明。
六、公司章程。
七、會計師及律師之審查意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