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房屋稅條例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第 16 條
納稅義務人未依第七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1.
裁判字號:
60 年判字第 1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房屋稅之計徵,係以申報現值為主,而輔以評定現值,立法本旨在使納稅 義務人自行申報確實之現值,以為公平課稅之根據,並含有防止納稅義務 人低報現值,覈實房屋現值之雙重意義。故申報現值低於實際現值時,始 有評定現值之適用,反之,評定現值低於申報之實際現值,則評定之現值 顯屬不合實際,自不足為計徵課稅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