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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EN
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之拆遷補償,由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實施勘查、丈量,地上物補償金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撥交主管機關,作為改建基金。
前項拆遷範圍內之原眷戶,由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拆遷補償;違占建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需地機關,依規定辦理。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 EN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 EN
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前項原眷戶一次搬遷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一萬元搬遷補助費;就地改建,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二萬元搬遷補助費,並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發給每戶每月房租補助費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搬遷補助費,於核定搬遷之日起,由主管機關發給。房租補助費於原眷戶遷出後,由主管機關按期發給,每期發放六個月,至交屋日止,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償,其補償坪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現有房屋總坪數(含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自行增建坪數),減去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二、由原眷戶籌款配合政府補助重新整建,或屬於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自費興建者,以現有房屋總坪數,減去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前項補償,以房屋為限,餘均不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