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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四條所列發給補償金人員,其補償金發給時間如左:
一、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者,其補償金於上開期間內一次發給。
二、本條例施行屆滿六個月後申請登記者,其補償金於辦妥申請登記經核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對同條例第十條之「無職軍官」未規定其定義 及範圍,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六款:「無職軍官指依行政院四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台四十八防字第三八八二號令訂定之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理 辦法,於四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在國防部登記處理有案,發給退役役令 ,並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認定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係就無職軍官 身分之認定所為之補充規定,並未違背該條例之立法意旨,與憲法亦無牴 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