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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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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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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事教育條例
EN
第 16 條
國防部為儲備軍官人力來源,得依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之標準,設預備學校。
前項學校分設國中部及高中部,其設立、設備、師資、課程綱要、學生資格、修業年限、畢業資格、畢業證書發給等事項,依教育法令規定辦理;學籍管理,應報由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但國中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六條之規定。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
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補助規定。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第一項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