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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待遇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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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EN
第 16 條
現役軍人逃亡者,依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數之待遇。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3 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