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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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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第 16 條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
EN
第 2 條
性侵害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之資料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戶籍地及住居所等。
二、相片:加害人正面及側面上半身之相片資料。
三、指紋:加害人全部手指指紋平面印、三面印及掌紋資料。
四、去氧核醣核酸紀錄:加害人身體細胞中含有去氧核醣核酸物質,經分析後足資比對之遺傳基因型特徵資料。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