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第 16 條
國民住宅承租人死亡,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得申請
換約續租,其租賃期限至原租賃期限為止:
一、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內原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之需照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