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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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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 16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重建區段內,更新前門牌戶達二十戶以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43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