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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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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第 16 條
權利變換採分期或分區方式實施時,前條共同負擔、權利價值比率及分配比率,得按分期或分區情形分別計算之。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
第 15 條
更新後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應以權利變換範圍內,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按各土地所有權人更新前權利價值比率計算之。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款所定權利變換分配比率,應以前項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之餘額,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之比率計算之。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所定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應以第一項各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權利價值,其占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總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餘額之比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