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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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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應用測量實施規則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之測量成果,其資料格式,應依國土資訊系統各資料庫相關規定辦理。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18 條
機關辦理應用測量達一定規模或條件者,其測量計畫應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其變更計畫者,亦同。
機關依前項測量計畫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關建檔管理。
軍事機關辦理應用測量有涉及軍事機密者,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