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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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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16 條
申請人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核定前,即先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
EN
第 13 條
前條核定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為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