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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兵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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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第 16 條
依前條核准延期徵兵檢查役男,於延期原因消滅後,應補行徵兵檢查。
徵兵規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
第 15 條
應受徵兵檢查役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能如期受檢時,應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於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檢查: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四、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五、已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出境,期限尚未屆滿者。
六、其他因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受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