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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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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第 16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之公投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印製;所定公投票之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21 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