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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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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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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6 條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
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
二、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
三、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法院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
前項通知,應併檢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
前項說明書及調查表應記載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於收受第二項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如有不具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或有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情形,或有第十六條所定情形且經其陳明拒絕被選任者,應予除名,並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