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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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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16 條
第十四條第二款所定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應曉示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不得虛偽陳述,如有記載不實者,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處罰鍰之意旨。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9 條
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載於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提出於法院。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到場。
三、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為虛偽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
第 14 條
調查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法院使用個人資料之範圍及其維護事項之告知。
二、曉示據實填載義務之說明。
三、選任期日相關事項。
四、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五、回覆調查表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