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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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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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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現行犯,係指違反刑罰法令之現行犯而言,其違反行政 法令者,不包括在內,而刑法第十六條所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以 有正當理由者為限。上訴人明知告訴人非違反刑罰法令,而竟加以逮捕, 其理由自難謂為正當,與該條之情形自有未符。
2.
裁判字號:
36 年特覆字第 167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刑法第十六條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 惡性者而言。
3.
裁判字號:
廢
20 年非字第 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不知法令,係指對於刑罰法令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