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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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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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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6 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134 條
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金。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4 條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海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8 日 )
EN
第 141 條
受損害貨物之變賣,除由於不可抗力或船長依法處理者外,應得保險人之同意。並以變賣淨額與保險價額之差額為損害額。但因變賣後所減省之一切費用,應扣除之。
第 142 條
海上保險之委付,指被保險人於發生第一百四十三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委付原因後,移轉保險標的物之一切權利於保險人,而請求支付該保險標的物全部保險金額之行為。
第 145 條
運費之委付,得於船舶或貨物之委付時為之。
第 149 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知悉保險之危險發生後,應即通知保險人。
船舶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1 條
為確保船舶航行及人命安全,落實船舶國籍證書、檢查、丈量、載重線及設備之管理,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