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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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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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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6 條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 條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7 條
本法稱人,係指自然人及法人。本法稱個人,係指自然人。
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左列兩種: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
本法稱納稅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申報或繳納所得稅之人。
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