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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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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第 16 條
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或相關書類之審查,
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裁判
或相關書類共十件,併同司法院就其同期間承辦之上開案件中,以電腦隨
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必要時得調取卷宗,由所在法院報
送司法院審查。
各法院於報送前項書類審查時,應將該法官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
之日後)擔任受命或獨任法官之全部書類目錄編號成冊,函送司法院人事
處辦理電腦隨機抽樣抽取十件裁判或相關書類,再函復該法院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