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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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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檔案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私人或團體提供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依據。
二、請求目的。
三、複製方式。
四、授權使用範圍。
五、歸還日期。
檔案法
(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
EN
第 15 條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各機關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