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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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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三、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6 條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
政風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
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